效力待定的合同并不具备解除之可能,解除合同的基础在于合同已经正式生效。
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通常会拥有两种解决手段:
首先,追认制度。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所订立的合同,要想使其具有法律效力,最关键的一步便是需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认可。
若此类合同经由法定代理人的认可,便可获得法定效力;
其次,撤销机制。
合同相对方除享有催告权之外,亦享有撤销合同之权利。
在此种情况下,所谓的撤销权,即为合同相对方在法定代理人尚未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所签署的合同前,撤销自身之前对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所做出的意思表示。
然而,合同相对方行使撤销权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1.撤销意向必须在法定代理人进行追认前作出,对于法定代理人已予追认的合同,相对方无权予以撤销;
2.仅当合同相对方属于善意时方可实施撤销合同的行为;
3.相对方在行使撤销意思表示时应采用书面通知形式,任何默示的行为皆无法构成对此类合同的撤销。《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
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