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不同:
首先,传唤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与治安案件的传唤过程中;
然而,传讯的适用范围则远远超过上述范畴,其含义更为广泛,可以涵盖普通信息传送等多个领域。
其次,就司法层面而言,传讯特指司法机构对案件相关当事人发出召唤,要求他们在规定时间内抵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与此相对,传唤则更多地被定义为司法机关向诉讼当事人或者特定人员发出指令,责令他们在指定时间内到达特定场所接受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