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违约责任不仅仅具有惩戒性质,它同样具备补偿功能。
当一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时,就需要承受继续履行、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或者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等多重违约责任。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损失的赔偿总额应与当事人违约导致另一方产生的实际损失大致相等,这其中不仅包括已经签订的合约在履约之后预期能带来的效益,而且不能超出违约一方在签署合同时能够合理预测或者应该有能力预测到的违约所可能引发的最大损失程度。《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