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之后的第一个月内,一名配偶所承袭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依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和确定。
首先,若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内个人欠下了债务,然而在事后得到了另一方的积极承认和确认,那么此笔负债便可被视为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其次,若是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期间,夫妻其中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产生的债务,则该类债务理应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
再者,倘若债权人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该债务确实是用作于共同生产经营之用的,那么该笔债务也将被认定为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担负的。
最后,如果在此时间段内,夫妻中的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那么这部分债务不应属于夫妻间的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