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亲生父亲与其继母或母亲与其继父解除婚姻关系之际,若继子女曾经接受过他们的抚养及教育,而继父或继母表示不愿再继续承担其抚养责任,那么该继子女的生父母仍然需负担起抚养义务;然而,继父母亦有权选择不妨支付给继子女相应的抚养费用。反之,如经过协商后,继父母愿意接纳并持续担任生育儿女的抚养人,那么这一决定同样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与认可。值得强调的是,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益,任何人均不可进行损害以及歧视行为。倘若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实际抚养关系,尽管夫妇二人离婚,但是继父(母)向他们提供生活、教育等方面的义务并不因此受到影响。同样地,对于那些与继子女有着事实抚养关系且已经失去劳动力或者没有稳定经济收入的继父(母),其继子女也需要承担起赡养他们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