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欺诈等不正当方法订立的合同,是具有可撤销性质的。
如果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虚假信息或欺骗行为,导致后者在处于非真切意愿的状态下签订合同,那么受欺诈的一方具有向有关司法机关提起申诉的权力,请求宣告此份合同无效并进行撤销。
另外,若第三者故意做出欺诈行为,从而使得缔约一方签订违背真实含义的合同时,如果受害方已经得知或者有充分理由推断出这一骗局,同样也拥有向司法机关提出撤销申请的权利。
对于此类情形,当事人有一年时间从知晓或理应知晓撤销原因为起点开始来主张自己的撤销权。
但如果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过去五年,当事人尚未行使自己的撤销权,则撤销权将会自动消失。
一旦合同被撤销,该协议将即刻失去约束力,参与当事人必须归还他们在此过程中获得的所有财产;
若存在无法返还或者无须返还的情况,那么就需要按照实际价值进行折算补偿。
如遇有过错的一方,他们需要对因此给另一方带来的损失负责,而如果是双方都有过失,则需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事项进行特别规定的,这时候便要依据这些特殊规定执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