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被依法拘留在看守所内的任何嫌犯而言,其从拘留到逮捕的最长期限为37天。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每一宗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均需历经这段时间的审理过程。
而真正需要在拘留期限内达到或超过37天的,往往仅仅局限于以下几种类型的重大嫌疑人员——即那些涉及流窜作案、屡次实施犯罪行为或者伙同他人共同构成犯罪团伙的人而已。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个“37天”的时长内,其中的30天属于拘留期,剩余的7天则预留给检察院对疑犯是否应当予以逮捕的决策期间。
倘若犯罪嫌疑人满足了相关的取保候审条件,其便有权申请并获得相应批准以寻求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