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和传销皆为市场营销模式之一,但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首先,其核心在于销售的产品究竟是否构成了该企业运营的基本支撑,直销模式往往以出售产品为主导,以此为公司带来经济收益;
而传销则可能会利用虚假宣传或者兜售冒牌货品,以及品质优秀却价格偏低的产品,来诱骗消费者,甚至有些传销组织并未提供实质性的商品出售给消费者。
其次,在加入门槛这方面,直销企业的员工并不需要缴纳数目过高的入场费用,也不会被强制购买公司的商品;
相反,在传销组织当中,参与者可能需要筹措大量资金或者强制性购买一定量的产品,以此作为加入团队的前提条件,这样的做法不仅鼓励了人们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同时也将公司的利益附加于入场费用之中,形成一种伪装的投资方式。
最后,从企业的经营形式来看,直销企业通常会开设传统意义上的商铺,例如开放式门店或者柜台店等场所,销售人员与公司之间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在接受公司严格规章制度管理的同时开展业务;
然而传销经营者则更倾向于通过发展下线、组建庞大的人际关系网来推动交易的进行,以免受场地费用的过多负担而选择非实体门店的运营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