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
法规,欲对
商品房实行预先销售,必须满足以下诸项条件:
(1)应已交纳所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且必须已获得相应土地使用权证书;
(2)需具备由政府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
(3)据为预售的商品房而计算,其投入至开发建设中的资产累计须达工程建设总体投资额度的百分之二十五方可进行销售,同时还需明确工程施工进展情况与最终竣工交付期限;
(4)对于多层建筑来说,需在主体结构完成超过三分之一之后,方能进行销售;
(5)高层建筑物则要求在地面下部分的主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才能进行销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5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