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出现如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我们认为这便是假药:
首先,药品中所包含的成分与我国药品标准法规中规定的成分配比存在偏差;
其次,将非药品伪装成药品或利用其他种类的药品替代当前正在销售的药品;
此外,变质后的药品也属于假药范畴;
最后一点,其标签上标识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的范围超出了规定的界限。
关于劣药的判定条件,则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能满足国家药品标准的相关要求;
第二,受污染的药品应视为劣药加以处理;
第三,未标注或虚假标注有效期限的药物同样归类于劣药之中;
第四,未注明或谎报产品批次号码的药品亦应按照劣药管理;
接着,实施销售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亦是劣药之列;
第五,违规擅自添加防腐剂或其他辅料的药品,也一律划分为劣药管理;
最后,除了以上这些情况外,其他未能达到药品标准的药品均归入劣药类别进行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