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状况下,法院并不会涉及到对子女账户的查封事项。
当债权人决定向债务方提起诉讼时,他们有权申请对债务方名下所拥有的家庭房产、财产及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然而,若情形变为债权人在负债之后存在恶意将个人资产转移至其子女名下的举动,那么债务方有权要求对子女名下的相关账户实行冻结。
在此情况之下,作为父母,因为涉及欠款问题,原则上无权要求法院协助冻结子女的银行账户,原因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两点:
首先,基于司法公正与独立原则,法院并不能擅自冻结或执行未成年人或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即这些财产并不等同于其父母的共有财产,为此,法院不会触犯禁区对事主子女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其次,若有证据表明,父母在未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个人财产转移至其子女名下,以此来逃避债务责任,那么就此种情形而言,虽然父母欠债,但法院还是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冻结子女名下的财务账户予以追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