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适用缓刑乃法院的自由裁量之职权,并不代表只要符合特定条件便须必判缓刑。
实际上,缓刑的适用与否,最终决定权取决于法官在既定刑法框架下的衡量与判断。
对于被判定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同时满足如下四方面的具体条件,便可宣告缓刑:
首先,其犯罪行为程度应当相对较轻;
其次,需体现出明显的悔罪和认错态度;
第三点,被判者不得再存在威胁社会安全的行为倾向;
最后一条也是至关重要的要求,即宣告缓刑不会对被告者所生活的社区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