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债务纠纷案件,其主要的证据构成包括借款凭据、欠条、收据、银行的交易流水、转账详细记录以及,具有公信力的证人所做的证言等。
当作为债权人的主体向人民法院发起有关民间借贷方面的诉讼请求时,需向法院提交所有涉及借款的相关凭证,例如借据、收据以及欠条等构成债权关系的基本载体,同时还需要提供其他足以证明发生借贷法律关系的关键性证据。
在关于民间借贷的起诉过程中,各个步骤的处理方式如下:
首先由作为起诉方的原告,向人民法院呈交详实的起诉状、副本以及相关的证据资料;
接着负责接收原告文件与材料的人民法院将对这些文件和材料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如果这些文件与材料能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且符合立案的条件,就会给出立案许可批准;
然后,法院将会把原告的起诉书副本传达给被告一方,以便对方被告做到充分的准备;
之后,由被告着手做出书面的辩护;
最后进入开庭审理环节,经过全面的审讯与辩论后,法院将会依法做出最终的裁决。
在所有证据中,书面形式的比如借款凭据、欠条或合同等,是最具说服力的证据之一。
如果缺少了这些有书面内容的证据,那么对于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以及具体金额,都应该提供确切无误的证据线索,并且这其中也包含无利益冲突的证人所作的证言或者是非当事人的证据线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