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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中介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中介合同的规定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2024-06-15 16:20:15 已帮助97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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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中介合同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之“合同篇”第三编之第二十六章,对“中介合同”做了规定详尽且具有约束力的论述阐述。
中介合同乃是指中介方向委托方传递洽谈并达成合同的契机或为其提供缔结合同所需的媒介服务,相应地由委托方向中介方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形式。
在中介方成功促使合同达成之际,委托人有义务依据双方约定向其支付相应的酬劳。
若中介方仅提供签订合同的媒介服务,却未涉及到任何直接促成合同签署的行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由合同的相关方共同分担中介方所应获得的报酬。
然而,如果中介方未能成功使合同得以形成,则无权索取酬劳;
但仍然有权依据双方事先协商确定的规矩,向委托方申请支付其开展中介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开支。《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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