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亦被称为检索抗辩权或者先索抗辩权,是指在一般保证合同中担任担保人角色的当事人,在债权方主权利人向其提出履行保证责任方面的请求时,享有要求主权利人首先对债务人的财产发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当主合同中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司法审判或仲裁,并且对于主债务人的财产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强制执行措施,但仍然无法完全清偿债务之前,作为保证人的当事人有权对主权利人主张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
从本质上讲,这是一种延期行使的抗辩权。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