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侄子和外甥并无权利行使代为继承权。
具体而言,当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在其父母之前离世时,将由这些离世子女的直属晚辈亲属,即他们的孙子或外孙,来代替行使继承权。
但是,这类代替继承者通常仅能够获得被替代者原本应当拥有的遗产份额。
通过这条法律条款,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所谓的代位继承者唯有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直属晚辈亲戚,例如他们的孙子或外孙,才具有这种权利。
因此,与被继承人存在叔伯或姑舅关系的侄子和外甥,并不具备代位继承的资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