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配偶患有严重疾病,特别是恶性肿瘤的情况下,夫妇仍然有权利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提出离婚请求。
相关的法律体系并没有限制或禁止夫妻双方在此特殊背景下进行离婚手续办理,因此他们有权自由选择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离婚,或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的方式来结束这段婚姻关系。
此外,在因疾病引发的离婚案件中,若存在任何关于感情破裂的证据以及经过调解之后仍无改善的状况,那么法庭便将予以准许并裁定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