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孩童闯入了车辆可视范围内的视觉盲点,进而不幸遭遇车祸,此类情况便归类为典型的交通事故,在此种情况下,原被告双方均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反之,如果行车于城市道路中,车辆稳步行进,因孩童突如其来的冲跑行为招致碰撞事故发生,那么就需要判定孩童方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作为肇事主体的车主,若在人流密集的区域驾驶时未能充分留意周围环境,那么也应在事故责任划分中负担次要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