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应当知道私立教育机构对于教师这个职业存在着寒暑假期间发放工薪的惯例,教师们有权按照既定时限收取工作报酬,同时享有国家所明确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以及在寒暑假期间享受带薪休息的该项权益。
关于薪资待遇方面的问题,我们需根据每位教师和学校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来进行详细的磋商与确定。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与教师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寒暑假期间无需支付工资,那么这将违反我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从而导致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被判定为无效。
若教师与学校在寒暑假工资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教师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劳动仲裁机构将会对该案件予以受理,并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