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已完成婚姻登记并开始了同居生活,那么在考虑离婚之后,则无需退还彩礼;(二)倘若男女双方在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的前提下已经同居生活了相当一段时间(通常认为是超过两年甚至同居期间已经生育子女),在这样的情况下,离婚之后也无需返还彩礼;(三)男女双方虽然尚未登记结婚但已开始同居生活,同时,在这期间收取的彩礼确实已被用于共同生活所需——例如家庭成员因生活和生产需要而实际承担的开支,如一方或双方因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亦或是共同经营投资等;(四)在男女双方已经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如果男方因为支付彩礼的行为而导致其自身生活陷入严重困境,在面临离婚之时,男方有权向女方请求退还彩礼;(五)然而,除上述情况外,鉴于彩礼本质上属于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男方并无理由要求予以退还。然而,若双方达成共识,女方自愿退还彩礼,法律对此并不禁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继承权顺序是什么怎么申报营业执照与寡妇同居算违法吗不是夫妻开宾馆同居犯法吗老板拖工资打110可以吗部队允许娶二婚吗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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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艳梅律师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