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动物侵权之务中,无需进行过错推定,因为无过错责任已经法定化。
具体来说,如果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饲养的动物致他人遭受损害,他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若能证明所受损害系由受害方蓄意或重大过失所引发,则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可免除或减轻其责任。
对于法律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类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