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敲诈勒索罪确实包含未遂的情况;
其次,若犯罪嫌疑人仅采用了威胁或施压的手段,但被害人并未因此产生恐慌情绪,使得其未能交付财产的情况,亦可视为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形态;
再者,即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其仍然未能交出财产的情况,同样符合敲诈勒索罪未遂的构成要件。
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敲诈勒索罪的确存在未遂的情形。
此外,此罪行的特性在于,行为人通过将要实施的积极侵害行为,向财物所有人或持有者施加恐吓压迫。
实际上,威胁将要危险的对象不仅仅局限于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包括与其利益相关的其他人士。
威胁的表达方式丰富多样,既可以是当场面对面的,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
值得关注的是,所威胁实施的侵害行为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有些是立即可实现的,有些则需要在未来才能够执行。
至于主观方面,本罪通常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必须具备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当然,若是行为人缺乏这样的目的,或是索取财产的目的并无违法之处,例如债权人为了追偿长期拖欠不予归还的债务,采用带有少许威胁成分的话语敦促债务人尽快还款的情况,便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