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婚约或者离婚之后,是否能够主张归还彩礼的问题上,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的相关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返还依照习俗给予的彩礼要求,只要经审查发现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便应予以支持:
第一,双方尚未来得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二,双方虽然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却相当有限;
第三,在婚前给付行为使给付方的经济状况陷入困境。
在适用上述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时,必须将双方离婚视为必要前提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