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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的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6-17 13:40:10 已帮助268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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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的债务承担
"并存债权承担"是一种特殊的债法制度,它指的是当原债务人仍然保留在合同责任之中的同时,允许第三方公民或法人实体参与该合同义务,以共享合同责任的方式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在此过程中,对于债权人而言,有一个明显好处便是不需要重新征求其同意或者进行任何额外程序才能让新的债务人加入到合同契约关系中来。
然而,作为原债务人,他们仍然必须将此事告知债权人。
换言之,一旦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成为合并后的债务人之后,将承担如同原始债务人般的义务,同样需要向债权人偿还相关债务。《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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