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尚未结束之际,雇员倘若欲在中途请求离职是完全合乎法律道德之举。劳动者在此种情况下,除需要依法提前三十天向用工方提交书面离职报告之外,还可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务终止权。然而,在适用期内解除合同则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用人单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即可。假如用人单位未能依法履行其应有之手续和职责,当事人有权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甚至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申诉立案,以便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其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