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应具两名或以上之证人在现场见证,但需注意下列三种类型之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首先,精神失常者、未成年人及其他不具备见证能力之人;
其次,遗产继承人、被遗赠人;
最后,与上述继承人、被遗赠人存在利益冲突之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