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否具有
法律效力,关键在于
合同相对方的态度。若由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者签署的合同,在
法定代理人认可之后,将被赋予法律效力;然而,倘若涉及其纯获益或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符的合同,则无需经过法定代理人审核,相对方亦可尝试向法定代理人提出催促,期待其在一个月之内给予答复,若法定代理人未表态,则默示为拒绝了认定;此外,在合同被确认之前,善意的相对方同样拥有撤回请求的权利;而撤回行为也需通过
书面形式进行告知。若
行为人在没有委托授权或是超越
代理权限,甚至代理权限已经终止的情况下,依然执行
代理事务,未经被
代理人同意,将不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应;同样是在被代理人未表态的情况下,相对方有权向被代理人发出催促,期待其能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0天内做出决定;如果被代理人未做任何回应,便可视作拒绝认定。综上,在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尚未来得及得到被追认的时候,善意的相对方仍保留着对撤回的权利;同样,该撤回也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告知。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未得到追认,善意的相对方有权要求行为人履行
债务,或者针对自身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请求行为人进行
赔偿;当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赔偿的额度绝不能超出被代理人批准时,相对方可能获取的利益。如果相对方意识到(或者应该意识到)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那么,他们和行为人均需依各自的过错来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无效的或已被撤销的
民事法律行为从一开始便不具有
法律强制性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