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赠予之房产是否应属夫妻双方彼此共享的利益范围,具体情况需视赠与人所表达的意思而定。
若赠与人未明确表示仅向特定配偶赠送,则此类房产将被认定为夫妇双方共有的财产。
然而,如赠与人以明确的言语或行为,表明确实是赠送给某个配偶的个人财富,那么这部分财产将不被视为夫妇间的共有财产。
2、在此需要强调,只有在婚姻关系依然存续之时,夫妻之间所获得的各类财产才具备成为共有财产的可能性。
以下为这些可能成为共有财产的范畴:
(一)薪金、奖金及劳务报酬等收入来源;
(二)通过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投资等方式所获取的利润和回报;
(三)知识产权产生的相关收入和权益;
(四)在继承遗产以及接受他人赠予财产方面,除了法律特别规定的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第三项之外的所有有权收入;
(五)其他所有依法应属于夫妇共有财产的类别。
关于共有财产的处置权,夫妇双方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