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股份转让合同时,务必要关注以下几个关键性的要点:
首先,需要核实转让的股权资金是否已经全部到账,以及该笔资金以何种方式呈现,即是否属于认缴还是实际缴纳,并且需要明确规定每股金额的缴纳期限和具体负责征收的责任方;
其次,需确保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充分保障其他股东具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利;
再者,需要重点审查转让的股权是否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或争议;
最后,还需对转让股权的定价是否合理进行深入评估。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