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雇主原因无法获得有固定期期限合同保障的员工,若遭解职,应根据其在公司的服务年限每满一年付与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且在员工在职时长达到或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以支撑一年的,可以视情况将其算作一年处理;
如果服务年限未达到六个月,那么相应的补偿就是半个月工资。
此外,如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公司所在地直属市政府或设有区级政府发布的同一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之多,那么向该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将按本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比例进行计算和支付。
当然,这样的待遇并非无限度,累计给予的补偿年限以不超过十二年为限。
最后值得提醒的是,本条款中所谈到的月工资特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总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