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必须明确指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特定性:
即只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非国家公务人员,才能构成此罪名。
其次,对于如何判断职务侵占罪中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任何形式的集体违法行为都可视为共同犯罪。
然而,在此类案件中,参与者并不是平等的,他们依据犯罪行为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同,分为主犯和从犯两种类型。
具体而言,若有人为了便于实施犯罪而发起、领导犯罪集团或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影响力的,便会被判定为主犯;
至于那些只起到辅助或次要作用的参与者,就会被归入从犯范畴。
因此,独立思考是很重要的,因为它可以帮助我们认真理解并掌握刑法的精神内核。
综上所述,刑事司法实践应充分考虑到实体层次与程序正义两个方面,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