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期分居的情况下,若任何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符合以下任一状况时,均可明确判定其感情状况严重破裂,在调节无果的前提下,可以依法批准离婚申请:(一)存在重婚行为或与他人非法同居现象。所谓重婚,是对已婚人士再次进行婚姻登记的行为。也就是已经拥有了一段合法的婚姻关系,却仍旧同他人缔结新的婚姻关系。至于非法同居,则是指已婚人士与其婚外异性,没有以夫妻之名,持续并稳定地共同生活。(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恶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明确定义,这种行为主要表现为家庭成员间通过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甚至是频繁使用谩骂、恐吓等方式来实施对彼此身体及精神健康的侵害行为。在实践中,只要家庭暴力情节持续且频繁发生,就足以认定其构成“虐待”。(三)存在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次教育仍改正困难。(四)由于感情矛盾激化而引起的长达两年以上的分居生活状态。(五)除上述原因之外,其他导致夫妻感情严重破裂的各种情形。当其中一方被法庭宣布为失踪人口时,另一方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申请的,民事法庭应该批准该离婚请求。如果经过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双方又再次保持至少一年的分开生活状态,并且在这一年内,其中一方向法庭再次提交离婚诉讼请求的,民事法庭必须予以批准离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