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法律规定登记而缔结的婚姻便被视为事实婚姻。
此类现象产生于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方法》颁布并实施之前,若双方当事人愿意进行补领结婚证等相关手续,那么他们仍可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若未能完成上述步骤,则仅能通过民事法庭的方式解决此类离婚纠纷,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在六个月内处理完毕这类离婚案件。
然而,如果事实婚姻的形成是在《婚姻登记办法》颁布实行之后,则不再存在所谓的离婚问题。
涉及到子女抚养方面时,双方应先进行充分的协商,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将会由司法机关诉诸法院进行裁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