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姓名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如下几点:
(1)已发生了对他人确定、应用和修改其名字的意愿实施干预的现象。
具体来说,这种现象又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就是干扰他人在选择名字这件事上,强迫别人取什么账户名或是不让人取名;
其次还涉及到他人在实际中如何使用其名字的问题——是否被人为限制姓名的使用,是否被迫只使用或不能使用法定的的姓名;
最后,还涉及到了他们想要更改自己姓名的权宜问题——是否有人因干预而无从改变他们自己的名字。
(2)盗用其他人的名字。
未经他人的许可或获得了有效的授权后,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在处理民事事务或采取不利于原本人、对社会共同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都可以视为属于盗用他人姓名的范畴。
(3)利用他人的身份来冒领串通。
冒用他人的名字、取代他人使用身份证件进行各种活动例如买票乘车、填写酒店入住信息等,这都属于假扮他人姓名的范围。《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