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须强调的是行为人必须实际实施了盗窃、诈骗或抢夺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已成功窃取财物与否并不重要,也不在乎物值大小。
这意味着,无论是否成功窃取得物质财富,其所参与的此类违法行为都可能转化为更加严重的抢劫罪。
其次,行为人需要在现场真实地运用暴力手段或者以暴力威胁方式进行反抗。
这里的“当场”涵盖了行为人实施犯罪行动的现场以及在逃脱现场后被他人察觉并遭现行截堵、驱赶,要求其就范的整个过程。
这种暴力或暴力威胁的目的只有两个,即“藏匿赃物、抵抗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所谓藏匿赃物,主要是指将盗窃、诈骗、抢夺所得之财货进行转移、隐匿,使其无法恢复原本的状态。
而抵抗抓捕则涉及到行为人对抗司法人员依法采取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当然也包括任何普通公民对其执行的抓获和扭送行为。
至于毁灭罪证,则旨在掩盖自己的罪责踪迹,消灭所有能够证明自身罪行的相关物品、痕迹以及证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