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达成协议离婚之后,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则可具备请求返还彩礼的条件:(1)双方已完成结婚登记手续,但未能共同生活过一段较长时间;
(2)即便是婚姻关系存续之前就已经给予了彩礼,然而却因此种行为使赠与人引发生活上的困境。
尽管出现上述两种条件之一便可能符合返还彩礼的要求,然而这也并不代表申请人能得到全额的彩礼回款。
实际上,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确定最终返还的款项比例:(1)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处的时长;
(2)有无养育子女;
(3)财产的具体使用情况;
(4)双方的经济实力对比与相对贫困程度;
(5)彩礼赠送金额的总数以及赠送方的过错程度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