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债项及债务关系的情境下,倘若选择由自然人担任担保人,那么应签署相应担保函加以明示。
担保函作为一类特殊形式的合同,其本身也是具备法律效用的。
然而,一份具备法律有效性的保证函,需同时满足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首先,保证函所呈现出的内容,皆为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愿的体现;
其次,保证函在内容上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条款,以免造成担保函失效的后果;
最后,保证函不得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