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实施紧急避险行为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由引发该险情之始作俑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倘若险情系自然因素所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紧急避险人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民事责任,但应对受害方酌情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然而若紧急避险人采取措施失当或超出了正当必要的限度,导致额外的损害发生,那么此类紧急避险人则理应承担相适应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