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他们需要严格遵守各项监狱规则制度,积极进行思想和行为上的改造,并展示出真实且深刻的悔悟态度,或者在改造过程中展现出突出的立功表现。
只要符合这些条件,其刑罚便可得到相应的减轻。
具体来说,如果这些罪犯确实具备悔过自新的表现或表现出显著立功行为,那么其刑期将会被调整至18年以上但不超过20年的有期徒刑;
同时,如果具有重大立功行为的话,其刑期则可能被调整为13年以上但是不超过18年的有期徒刑。
不过我们也知道,有些罪行是被法律赋予“绝对限制减刑”效力的,因此这类罪犯的刑期中,无论再如何改造都无法获得实质性的减刑资格。
例如:
对于被判定为“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们,在缓刑期结束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情况下,其最大的减刑限度为25年有期徒刑;
而如果在缓刑期结束后依法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话,那么在减刑之后其仍需继续服刑的最长期限不得低于20年。《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