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所失财货拥有有效的价格认证,则应依据此认证来认定其价值;
若是缺乏有效的价格证明亦或是根据现有价格认证所认定的损失金额显然不符常理,便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估价。
2.针对盗取外币的情况,博主则主张将其转化为人民币来计算损失金额。
具体地说,这需要参考的两个指标分别是盗窃发生时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所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以及相应货币在中国境内银行或国际外汇市场中与美元汇率的对比情况,所有这些信息都需要运用到与人民币与美元汇率中间价的换算之中。
3.对于窃取电力、燃气与自来水等商品的情况,如果可以确定窃取物品的数量,就应该按照实测的数量来计算损失金额。
反之,假如无法确认实际窃取的数量,那么就只能通过比较盗窃行为发生前后的六个月内,该商品的平均月用量及经过计量仪器加权后得出的月用量来推断损失金额了。
倘若在此情况下,不满足六个月的正常使用期,也可通过公式:
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计量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来测算损失金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