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保留候审者无权向国家获取赔偿。
所谓“提请保留候审”(即:取保候审),乃是警方、检察院以及法院等涉及审理刑事案件部门,针对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刑事追究但尚未受到任何拘禁之刑事被告人,为了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环节,依法要求其提供担保人选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示相应的保证文书,以确保无论何时传唤,都能迅速到位接受盘问的一类刑事强制措施。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被告人实际上并未被投入实体监狱,所以即使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他们也无法寻求国家给予赔偿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