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不忠行为并不被视为可以强制执行“净身出户”的理由。
然而,若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共识并签署书面协议,这一特殊条件便可得到满足。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夫妻在婚姻走到尽头之际理应对共同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处理。
只要相关协议内容合乎法律规范,并且以书面记录的形式表达出来,就会被视作具有法律效力。
除非法逃避债务等特定情形,一般而言“净身出户”条款都应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