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离婚这一法律问题,其办理所需时长须根据案件的特定具体情况而定,无法直接给出固定的时间解答。
凡涉及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之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者,其审理期限通常设定为六个月。
如因某些特殊情形或因素,确实需要延长审判期间,经由法院院长批准后,可将审理周期予以适当延伸,但累计总和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此外,仍需延长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并可再度延长三个月。
若审理对象为民商事判决之上诉案件,则相应之审理期限规定为三个月。
同样的,若存在特殊情形或需延长审查期,也需经过法院庭长或院长审批及进行相应调整,但累计审理期限仍应控制在六个月之内。
换而言之,按照常规的法律程序,离婚案件在法院受理之后,通常会在六个月之内完成审理工作(特殊情形下可能长达十五个月)。
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类案件,其审理期限则被明确界定为三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如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持有异议,选择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那么这个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也是三个月,一旦遇到特殊情形,经过法院部门负责人或院长批准,可以将其适度延长以至六个月。
以上就是关于诉讼离婚程序的相关信息介绍与审查期限设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