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通事故所导致的车辆损失补偿金额,法律赋予主体双方协商确定权。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相应的保险措施,则该等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对于超过上述限额外需要弥补的部分,则应当由事故中有过失的一方向对方全责或对半责任方式负责赔偿,以确保事故各方权益得以公平保障。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第一款明确规定,如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从而导致人身伤亡以及财产损失的情况,此时,保险公司应在预先设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履行赔偿义务。
倘若仍有不足偿付之金额,则应当由肇事方按其过失程度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交叉情节的情况下,双方均需为自身过错程度负责,按照相应原则,责任各异的各方共同分担。
以上即为对此类问题的权威解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