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务人行踪难觅,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可直接向其原先居住地或是所拥有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回借款。
此间,提出上诉需持有借据等确实明晰借贷关系存在的相关凭证,以便法院能够立即受理。
鉴于债务人行踪不明的实际状况,法院通常会在立案之后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召唤债务人应诉。
待公告期满,债务人仍然未出庭回应,那么法院将会对立项的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进行全面评断并作出缺席判决。
在缺席审判完成之后,即便债务人依然下落不明,但经由债权人申请,法官仍旧可以执行拍卖债务人的房屋或者财产的方式来解决债权人的债务问题。《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