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最新出台并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处理权具有平等于等的地位和分量。
换言之,在涉及重大财务事项的处置过程中,夫妻双方应共同作出决策,不得由单方独立进行。
与此同时,《民法典》亦明文表明,我们在各种民事活动中都应该坚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这一基本准则,倘若出现既粗暴剥夺了夫妻对共同财产所享有的平等权利,又违背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情况,那么向第三者做出的任何赠予都将被视为无效行为。
因此,鉴于身为准配偶关系之一方,我们完全有权对此类行为发起质疑、主张其为无效,并通过法律诉讼管道,争取将原本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房产或机动车予以归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