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借款人生命终结,债权人可以请求借款人之配偶对此债务进行赔偿。
然而,借款人生前配偶需否负责支付这笔债务,需要依据此,即这笔债务是否纳入到他们夫妻之间共享责任的范畴。
若经证实,这笔债务的确是属于此范畴,那么,在借款人过世之后,他或她的配偶必须勇于面对并承担起此项债务的偿付责任。
(2)如借款人去世,理论上来讲,这笔债务应该由其个人遗留给合法继承人的遗产中进行清算和偿还。
也就是说,在继承人继承了逝者所留下来的财产时,他们还将承担着在此范围内,对债务进行清偿的义务。
作为一个继承人,当他/她通知并继承了过世人的财产时,就意味着需要在这个范围内和额度下,无条件地承担起已故借款人所拖欠的债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