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企业在
申请破产时,作为
破产债权人,其应得之
工资款项将被置于
破产财产超出偿还破产费用与共益
债务之后列项清偿。
具体来说,当破产财产成功地优先偿还了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后,剩下的额度将首先用于弥补破产方对于员工所承担的工资义务、医疗保障、
伤残补助以及抚恤费用。
此外,还需
清算并支付
拖欠于员工个人账户中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基本
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明文规定应支付予该类职工的
赔偿金等。《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