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将详细论述《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工伤医疗待遇主要涵盖哪些方面:首先是职工如遭遇工伤,应有责任必须在与社会保障部门达成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接受诊治;其次因事态紧急,如情况特殊,亦可选择就近的医疗机构先行救治;再者工伤患者的医疗费用应严格遵守工伤保险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并且这部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接下来患病职工的住院伙食补贴以及他们在离开等待治疗的地区前往其他地方就诊所需要的交通及住宿费用,一旦经过医疗机构的证明且得到社保管理部门的批准,同样也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按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最后,工伤员工如果需要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这部分医疗费用同样也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此外,为了减轻患者的痛苦,缓解生活压力,工伤员工在日常生活或工作中需要安装假肢、矫正器、义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械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准后,这笔费用同样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生活无法自理的工伤员工而言,其在停滞工作期间需要进行护理的,应该由所在单位负责提供相应的照顾和服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