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情况下,认购书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首先,倘若合同的任一方当事人缺乏订立此等合约的基本资格;
其次,若认购书违背了现行法律制度中的强制性规范或社会公德良心;
最后,如有证据证明认购书并非基于双方真实意愿而缔结。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任何违反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强制性条款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皆属无效,但在特殊情况下,即这种强制性规定本身并未导致这类民事法律行为失去其法律效力时,则另当别论。
任何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属无效,而在第一百五十四条中明确指出,任何涉及行为人和相对人两者恶意串联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不具备有效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